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栏目: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发布时间:2022-12-02 16:33:18   来源:环球体育app官方最新版

  《连云港市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建造移送方法》现已市十四届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组织施行。

  第一条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加速开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意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处理居民住所配套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造问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养老服务开展的定见》(〔2019〕5号)和《江苏省养老服务法令》《连云港市养老服务促进法令》等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是指为社区(村)内老年人供给助餐助浴、日间照顾、恢复护理、家政服务、精力安慰、休闲文娱、教育咨询等养老服务的用房。

  第三条市民政、自然资源、住建等部分以及县(区)政府、功用板块管委会依照各自责任,一起做好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造、检验、移送和运用等作业。

  第四条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是根本公共服务设备,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依照当地居民生活类价格规范收费,有线电视根本保护费依照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规范折半收取,装置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

  第五条市民政部分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部分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备布局规划,并与疆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经市政府赞同后归入疆土空间规划组织施行。市自然资源部分在组织编制疆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的用地。

  第六条新建住所区的配套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与首期或许全体开发的住所建造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造、同步检验、同步交给运用。

  第七条新建住所区的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应依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规范规划、建造,原则上应会集装备;规划较大的住所区确需多处装备时,单处修建面积不得少于260平方米。

  第八条开发建造单位应依照《老年人照顾设备修建造计规范》(JGJ450-2018)、《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造规范》(建标143-2010)、《无障碍规划规范》(GB50763-2012)、《城镇老年人设备规划规范》(GB50437-2007(2018))等要求,规划配建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

  第九条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应当组织在修建的一层,并独自设置出入口,不得组织在修建的地基层、半地基层和夹层;设置于修建的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有水、电、煤气、有线电话、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等端口。

  第十条新建住所的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的用地方位、建造规划、建造时序、竣工检验、产权归属、移送方法等,应当作为建造用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在用地规划条件中予以清晰。

  第十一条开发建造单位在申报规划规划计划时,应当在规划文件和规划图中注明新建住所区内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的建造规划、方位等。自然资源部分应依法严厉审阅规划规划计划,关于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应充沛寻求新建住所区地点地县(区)民政部分的定见,对未到达配建要求的规划规划计划,依法不予赞同。

  第十二条开发建造单位依据土地出让条件配建的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应无偿移送给地点地县(区)民政部分。在不动产挂号部分为开发建造单位处理初次挂号后,开发建造单位要活跃合作县(区)民政部分处理养老服务用房的搬运挂号。

  第十三条开发建造单位在请求商品房预售答应或现售存案时,不得将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列入可售规划。住建部分依据规划批阅和修建施工图的标示,房产测绘标明的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的功用和修建面积,不得列入住所修建面积分摊。

  第十四条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竣工后,建造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检验,并约请项目地点县(区)民政部分参加竣工检验。检验合格后,应按《建造用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项目地点县(区)民政部分处理移送手续,签定《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移送协议书》(演示文本见附件),并于60日内完结移送作业。

  第十五条自然资源部分组织规划核实时,对未按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要求及相关规则建造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的,不得出具《建造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书》。

  第十六条各县(区)民政部分对开发建造单位移送的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方位、材料等存在疑问,需求进行核实承认的,自然资源等部分应当给予帮忙合作。

  县(区)民政部分应及时将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交给地点地城镇(大街)组织运营,或托付专业的社会服务组织进行运营,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依照其规划规划用处进行运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其规划用处,不得侵吞、移用、典当或改作他用。擅自改动服务用房规划用处的,由民政部分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因公共利益需求改动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用处或许撤除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的,应当征得地点地县(区)民政部分的赞同,并依照不低于原有规划和规范就近补建或许置换。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建造期间,应当组织过渡用房,满意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第十八条本规则施行前已获得土地运用权的项目,依照土地出让时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有关建造要求进行建造处理。

  第十九条开发建造单位不按规则移送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对已建成住所区,无法在住所区内或住所区邻近新建、改建的,由地点地县(区)人民政府经过调剂、置换、购买、租借等方法处理,保证已建成住所区的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到达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所需资金由地点地县(区)人民政府统筹。

  依据《连云港市养老服务促进法令》和《连云港市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建造处理方法》规则,经甲、乙两边协商一致,签定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开发的住所区期,共有住所套,甲方应无偿供给给乙方养老服务用房修建总面积为平方米,坐落,其产权归乙方一切。

  第二条:甲方担任向乙方供给建造计划总平面图和触及养老服务用房的修建单体平、剖面图和相关会议纪要等材料。

  第三条:甲方担任配建好养老服务用房水、电、卫、煤气、有线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线、无障碍通道等配套设备。

  第四条:甲方合作乙方处理养老服务用房产权搬运挂号手续,担任供给处理配套养老服务用房权证挂号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两边各一份,并报送县(区)住宅和城乡建造局、县(区)房地产处理处存案。

  附件: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建造移送方法的告诉.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