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工作标准条件

栏目: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发布时间:2022-11-18 23:57:03   来源:环球体育app官方最新版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工作办理,标准现有钢铁企业出产经营次序,推进钢铁工作结构调整和工业晋级,现发布《钢铁工作标准条件(2012年修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工作办理,标准现有钢铁企业出产经营次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速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定见》(〔2010〕34号)、《钢铁工业“十二五”开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条件。

  (二)本标准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区域在外)的现有钢铁联合、锻炼企业。

  (三)本标准条件是现有钢铁工作出产经营的根本条件,是习惯钢铁企业现在开展水平的标准,跟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进步将不断进步。

  1.钢铁企业须具有齐备的产品质量办理体系,坚持杰出的产品质量信誉记载,近两年内未产生严重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质量须契合国家和工作有关标准,禁止出产Ⅰ级螺纹钢筋、Ⅱ级螺纹钢筋(2013年后)、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工作筛选落后出产工艺配备和产品辅导目录(2010年本)》(工工业〔2010〕第122号)中需筛选的钢材产品。

  1.企业须具有健全的环境保护办理体系,配套必要的污染物办理设备,依照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则设备污染源主动监控体系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近两年内未产生严重环境污染事端或严重生态损坏事情。 2.钢铁企业排污须持有排污许可证,合格排放,其间水污染物排放须契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大气污染物排放须契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噪声排放须契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固体废物污染操控须契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操控标准》(GB18599),风险废物污染操控须契合《风险废物储存污染操控标准》(GB18599)等国家和当地标准。

  3.钢铁企业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越1.19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越1.63千克。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越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操控方针。有单项污染物减排使命的企业,须履行减排办法,满意减排方针要求。

  1.钢铁企业须具有健全的动力办理体系,配备必要的动力(水)计量用具。有条件的企业应树立动力办理中心。

  2.钢铁企业首要出产工序动力耗费方针须契合《粗钢出产首要工序单位产品动力耗费限额》(GB21256)和《焦炭单位产品动力耗费限额》(GB21342)等国家和当地标准,其间焦化工序不超越155千克标煤、烧结工序不超越56千克标煤、高炉工序不超越446千克标煤、转炉工序完结负能炼钢、普钢电炉工序不超越92千克标煤、特钢电炉工序不超越171千克标煤。

  3.钢铁企业须重视资源归纳使用,进步各种资源的循环使用率。吨钢新水耗费不超越4.1立方米,固体废弃物归纳使用率不低于94%。

  1.高炉有用容积400立方米以上,转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电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变压器容量15000千伏安以上),高合金钢电炉公称容量10吨以上(变压器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球团竖炉8平方米及以上,烧结机有用烧结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上,惯例机焦炉炭化室高度4.3米(捣固焦炉3.8米)及以上,以及不属于《部分工业工作筛选落后出产工艺配备和产品辅导目录(2010年本)》中需筛选的落后工艺配备。

  2.钢铁企业主体工序须配备节能减排设备,其间高炉应配套煤粉喷吹和余压发电设备,高炉、转炉应配套煤气收回设备。焦炉应配套除尘、脱硫、污水生化处理、煤气收回使用(不得放散)以及干熄焦设备。烧结机应配套烟气余热收回及脱硫设备。

  3.钢铁企业须依照当令修订的《部分工业工作筛选落后出产工艺配备和产品辅导目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则的时限内筛选落后的工艺配备。有筛选落后产能使命的企业,须完结国家下达的年度筛选落后产能方针使命。

  (五)出产规划 2010年普钢企业粗钢年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30万吨及以上,且合金钢比大于60%(不含合金钢比100%的高速钢、工模具钢等专业化企业)。

  1.钢铁企业须具有健全的安全出产和工作卫生办理体系,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出产(不包括收回)等风险化学品出产单位须获得风险化学品出产企业安全出产许可证,近两年内未产生严重安全责任事端。

  2.钢铁企业须依法依规交纳税收,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并须按国家有关规则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1.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时受理钢铁企业契合标准条件的请求。请求企业须编制《钢铁工作标准条件请求报告》(要求见附件)。当地企业经过本区域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请求,中心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请求,并抄送企业地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区域钢铁企业的请求进行初审,中心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须按标准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状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定见,附企业请求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3.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请求企业进行核对,契合标准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办理。当地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区域企业履行标准条件的状况进行监督查看。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检查。鼓舞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标准状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状况的将吊销其公告资历:

  (三)对已完结实质性联合重组和筛选落后完结较好的企业,优先归入标准办理。对不契合标准条件部分条款的企业应依照标准条件要求进行整改。对能耗高、污染重、规划小等根本不契合标准条件的企业,各地要归纳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商场手法,活跃推进这些企业进行整改及参加大企业的吞并重组,经过商场竞争迫使不合格企业退出钢铁工作。

  (四)公告契合标准条件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方针支撑的基础性依据。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不给予方针支撑。

  (一)本标准条件所触及的方针、法规和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内容履行。

  (二)本标准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担任解说,并依据工作开展状况当令进行修订。

  (三)本标准条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钢铁工作出产经营标准条件》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