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事例】北京某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刘某智及单某侠合同胶葛一案

栏目: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发布时间:2023-04-28 06:14:33   来源:环球体育app官方最新版

  原标题:【成功事例】北京某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刘某智及单某侠合同胶葛一案

  我方当事人作为具有购车目标方与本公司职工刘某智、单某侠于2016年3月25日签定《协议》,协议约好我方当事人将公司所具有的北京市小客车购车目标给刘某智运用,刘某智使用其个人资金购买轿车一辆。尔后刘某智、单某侠从我方当事人公司离任。但后来我方当事人发现,在2016年3月21日,本应刘某智付出的绝大部分购车款322168元是由我方当事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公司账户付出的,因而要求刘某智、单某侠进行返还。

  案子通过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详细景象如下:原告北京某桥科技公司建议其替代刘某智付出了车辆出卖方部分购车款322168元,包含车辆费用296800元、车辆置办税25367.52元。被告刘某智则建议购车后现已于2016年以银行转账方法分24笔向原告公司法人刘某建付出了购车款322500元。根据案子现实确定,武清区人民法院以为,依原、被告两边陈述及原告提交的依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两边存在违背《协议》约好的权利义务条款的行为。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撑,予以驳回。

  关于一审法院的判定成果,我方以为:首要,一审法院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仅凭刘某智的片面言辞即以此判定其现已将购车款偿还给我方当事人,确定现实呈现过错;其次,尽管两边《协议》并未约好相关违约条款,但《协议》中现已清晰约好车辆置办款由刘某智承当,因而我方当事人付出的车辆置办款应确定为替刘某智垫支,一审法院仅凭对方无违约行为即驳回我方悉数诉讼请求,判定显着不合理。故我方当事人提起上诉。

  天津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了本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某智是否现已将垫支的购车款偿还给北京某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审法院审理详细景象如下:上诉人北京某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智签定的《协议》中清晰约好“乙方借用甲方名义,使用乙方个人资金购买汉兰达车辆”,“乙方在协议期间内该车辆产生的全部事端胶葛、法律胶葛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当”,故两边对车辆置办金钱由乙方刘某智担负达到共同。后涉案车辆的购买过程中,却是由上诉人北京某桥科技公司向出售计划外人轿车出售服务方付出了购车款322168元,包含车辆价款车辆置办税等。因而上述金钱应系上诉人为刘某智购买案涉车辆垫支的金钱,刘某智应当将此金钱予以偿还。刘某智尽管建议通过将购车款向某桥公司法人刘某建个人账户进行转账的方法,已履行了付款职责。但刘某智未举证证明与上诉人就涉案车辆金钱向刘某建个人给付的方法进行了约好,也无法证明刘某智向刘某建的转账系对购买涉案车辆金钱的给付。故二审法院以为,刘某智关于购车金钱已给付结束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刘某智应向北京某桥科技公司给付垫支的购车款。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不能混淆,我方当事人作为企业为刘某智垫支购车金钱,刘某智理应将垫支款偿还给公司账户,而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在两边《协议》中并无详细约好且无法举证证明二者存在联络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存在严厉的边界,不能同等。

  本所承办律师王焱通过不懈努力,凭仗本身的专业才能和丰厚经历扭转了一审局势。通过天津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平审理,终究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审理成果,判定刘某智向我方当事人北京某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车辆垫支款322168元,并给付自2020年6月29日至实践给付该垫支金钱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回来搜狐,检查更多